下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类型的有
《民法典》第147条至151条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类型的主要包含三类:一是合法有效且无瑕疵的合同(如正常买卖协议);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三是效力待定合同(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未经追认的合同)。这三类合同要么直接有效/无效,要么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都不适用撤销这一法律动作。
合同撤销权的那些事儿
最近接到个咨询挺有意思:老王在售楼处被销售忽悠买了套学区房,结果发现压根没学区资格。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可撤销合同里的欺诈情形。但要是有人问我昨天签了份贩毒合同现在能撤销吗,这就属于无效合同范畴了,根本轮不到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