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和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居间合同其实是《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中的旧称,两者本质上是同一概念。中介合同就是居间合同的法律术语更新版,并无实质区别。之所以存在不同说法,更多是行业习惯或历史用法的延续。

为什么大家总觉得中介和居间合同不一样?

虽然法律上已统一为中介合同,但现实中居间合同的叫法依然广泛存在。在房产交易中,许多中介机构仍沿用居间服务协议的名称,导致普通人误以为两者不同。部分法律从业者或文献资料因习惯问题保留旧称,也加深了这种误解。无论合同标题怎么写,只要内容符合中介服务的定义,都属于民法典中的中介合同范畴

中介合同的核心特点:撮合交易,不站队

中介合同的灵魂在于撮合。无论是帮房东找租客,还是帮买家找卖家,中介人的核心任务就是牵线搭桥。你通过某平台租房,平台只负责带看房和传递信息,签合同的还是租客和房东,平台不参与后续履约。这种只搭台不唱戏的特性,正是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本质区别。

中介合同和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中介费那些事儿:成交才收费?不一定!

很多人以为中介必须促成交易才能收钱,其实不然!民法典规定,中介人可以和委托人约定跳单费。房东A委托中介B卖房,B提供了客户资源,但A私下和客户交易,B依然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不过中介公司为吸引客户,常采用成交付费模式,但这属于商业选择,并非法律强制要求。

中介合同里的隐藏风险:信息差陷阱

中介行业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信息真实性。某二手房中介隐瞒房屋漏水问题,导致买家损失。这种情况,中介是否需要担责?法律明确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重要事实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赔偿损失。但是房东刻意欺骗中介,中介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中介无需背锅。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中介合同和居间合同是同一个东西吗?

答:是的!《民法典》已将居间合同统一称为中介合同,只是法律术语更新,本质没有变化。就像网约车和专车的关系,叫法不同但服务内容一致。

问题2:为什么有些合同写居间,有些写中介?

答:主要是习惯问题。房地产、金融等领域沿用居间较多,而生活服务类更倾向用中介。但从法律效力看,合同名称不影响性质认定,关键看内容是否符合中介服务的定义。

问题3:中介人需要为交易风险负责吗?

答:分情况!中介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如凶宅、产权纠纷),必须赔偿;是交易双方自行违约(如签合同后反悔),中介不担责。就像红娘介绍对象,婚后吵架总不能找媒人赔偿吧?

问题4:跳过中介私下交易合法吗?

答:合法但违约!合同明确约定跳单费,即便交易未通过中介完成,仍需支付报酬。建议签约时仔细阅读条款,别为省中介费吃官司。

问题5:中介合同必须书面签订吗?

答:法律上允许口头约定,但强烈建议书面签约!中介服务纠纷多涉及证据问题,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虽然能用,但书面合同更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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