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不能对哪些债权行使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法律明确规定了三类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权:①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②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③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代位行使的债权。张三欠你钱不还,你可以代位追讨张三借给李四的借款,但不能代位领取张三的工伤赔偿金。
这五类禁区债权,代位权根本碰不得
第一类:要命的人身损害赔偿。老王的儿子车祸去世,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50万,这时候老王的债主不能代位领取这笔赔偿金。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生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