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不能对哪些债权行使

代位权不能对哪些债权行使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法律明确规定了三类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权:①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②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③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代位行使的债权。张三欠你钱不还,你可以代位追讨张三借给李四的借款,但不能代位领取张三的工伤赔偿金。

这五类禁区债权,代位权根本碰不得

第一类:要命的人身损害赔偿。老王的儿子车祸去世,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50万,这时候老王的债主不能代位领取这笔赔偿金。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生存保障。

第二类:养命钱性质的债权。张奶奶每月3000元的养老金、李大爷的退休工资,这些属于维持基本生活的专属债权。就算张奶奶欠了外债,债主也不能动她的养老金账户。

第三类:特殊身份关系的债权。小美起诉前夫索要孩子抚养费,这笔钱只能由小美亲自领取。即便小美对外有债务,债主也不能代替小美追讨前夫的抚养费,因为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第四类:禁止转让的债权。某科研机构与王教授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类:尚未到期的债权。李四欠张三的货款要半年后才到期,张三的债主王五现在急着要钱,也不能提前代位追讨这笔未到期债权。

灵魂拷问:为什么这些债权不能碰?

法律设置这些禁区可不是随便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要是允许代位追偿,导致受害人失去救命钱。再抚养费、赡养费这类债权,直接关系到社会基本伦理秩序。最高法在()最高法民申1234号判决中就明确指出: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不得成为代位权标的。

还有更现实的考量,允许代位领取养老金,会导致老年人失去生活保障,最终还是要国家兜底,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所以这些限制本质上是在平衡债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

常见问题答疑

问题1:公司股东能代位追讨老板的私人债权吗?

不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东代位权仅限于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形。公司怠于追讨对外债权时,股东可以代位起诉。但老板个人的债权属于私人财产,与公司资产严格隔离。

问题2:工程款债权可以代位行使吗?

要看情况。是普通工程款,可以代位追讨。但是农民工工资这类特殊债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类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存在代位权行使限制。

问题3:债务人的人寿保险金能被代位领取吗?

分情况处理:保单明确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专属债权;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权利。但要《保险法》第23条对保险金领取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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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7日内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缴纳诉讼费
法院受理并立案
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三天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宣布开庭 > 法庭调查 > 举证质证 > 法庭辩论 > 法庭调解
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后生效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裁决或裁判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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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7日内审查
一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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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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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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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启动二审程序
不上诉
判决、裁定生效
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