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或濒临破产时,通过转移财产、无偿处分资产、虚构债务等手段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行为。这类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性、隐蔽性和结果危害性三大特征,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或财务操作侵害债权人权益。
这些操作你每天都在见
老王开了家服装厂,眼看要破产了,连夜把20台缝纫机转给连襟的公司;李总在债务到期前3个月,突然把市中心商铺以1元价格卖给儿子;张老板的公司账户明明有200万,转头就通过咨询服务费转给空壳公司...这些可不是电视剧情节,而是真实发生在各地的债权人血泪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