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是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这种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规定,本质上是为了平衡诉讼便利性与公平性,尤其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这些情况你正在经历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老王女儿在美国定居十年,现在老王想在国内起诉离婚。按照常规需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但老王已经70岁腿脚不便。这时候原告住所地管辖规定就像及时雨,让老王可以直接在自家门口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