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必须满足四大核心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确定;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第四,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其自身。这四个条件就像四把钥匙,缺一不可才能打开代位权的大门。
真实案例告诉你:代位权不是想用就能用
去年有个建材商老张找我咨询,他给装修公司供货30万,装修公司拖欠半年不还。结果发现装修公司手里还有开发商80万工程款没结算,但装修公司就是躺着不追债。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代位权的四个条件:建材款合法有效、装修公司不作为、债务到期半年、工程款不属于人身权利。后来老张通过代位诉讼直接从开发商处拿回欠款,还额外获赔了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