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则。但有意思的是,法律专门为特殊群体开了绿色通道——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以及被监禁人员起诉等特定情形下,原告住所地法院才具有管辖权。这种设计既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又兼顾了诉讼便利性原则。
原来这些官司都能在老家打!
上周刚处理完一个案子:65岁的张大爷在杭州儿子家帮忙带孙子,儿子突然断了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老人家拿着民事裁定书激动地说:真没想到不用跑回深圳,在杭州法院就能解决!这正是原告住所地管辖在赡养费案件中的典型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