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第535条赋予债权人保护债权的重要手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特殊制度,本质上是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债权实现的防线。在实务中,代位权诉讼涉及三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两重法律关系,成为处理三角债务纠纷的关键武器。
代位权如何突破三角债困局?
老张借给老王50万,老王转手又借给老李60万。眼看到期老王两手一摊:老李不还钱,我也没钱还你!这时候老张不用干着急,直接可以跳过老王起诉老李要钱。去年杭州中院就判过类似案件,债权人成功从次债务人处追回40万欠款。但要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已到期、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