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未到期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形:当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期限等行为时,即使主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也可提前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第73号指导案例明确指出,若债务人行为已严重危及债权实现,允许突破债权到期的限制。
这些情况让你提前出手!
去年处理过一起钢材贸易纠纷,债务人老王欠款500万(6月到期),却偷偷把对第三方的800万债权以200万贱卖。我们抓住《民法典》538条关于不合理交易的规定,成功在债权到期前启动代位诉讼,最终帮债权人挽回损失。法官当庭说:等债权到期黄花菜都凉了,这时候就得允许债权人紧急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