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孕妇只给2n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强行辞退孕妇,依据第87条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2n)。这里说的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而非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2n是法律底线而非协商结果。
为什么说孕妇是法律重点保护对象?
去年有个客户王女士,怀孕5个月时被公司以架构调整为由辞退,HR拿着2n协议让她签字。她咨询时哭着说:公司说这是法定最高赔偿。我当场给她算了一笔账:她月薪1.2万,工作3年,2n是7.2万。但实际上她还能主张:1. 产假工资(按158天算约6.3万)2. 哺乳期工资损失(按6个月算7.2万)3. 生育医疗费报销。通过仲裁要回20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