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到期债权异议被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规定,当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时,第三方对债权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若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就会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第三方必须直接向申请人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情况发生在第三方提出的异议缺乏证据支持,或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对抗执行情形时。
为什么你的债权异议会被法院驳回?
去年我们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欠供应商200万货款被强制执行,法院向甲方发包方发出到期债权执行通知。发包方以工程未验收结算为由提出异议,但提供的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最终被法院驳回。这个案子揭示了三个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