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代位执行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535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申请代位执行需要满足四大条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债务人消极行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第四,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举个栗子,张三欠李四10万元,王五又欠张三8万元,张三既不还钱给李四,又不去找王五讨债,这时候李四就能代替张三向王五要钱。

代位执行不是万能钥匙,这些坑你别踩

很多人以为只要别人欠自己钱就能申请代位执行,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去年有个开餐馆的老板,拿着供货商的欠条直接去法院申请代位执行客户的餐费,结果被法官当场驳回。为啥呢?因为他自己的货款还没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这就像还没到月底就急着找老板要工资,法律当然不支持。

还有个更典型的案例: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手头明明有甲方没结清的工程款却不去要。这时候工人们集体申请代位执行,不仅需要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工资单,还得证明包工头确实收到过甲方的催款函但置之不理。整个过程就像玩闯关游戏,少个证据材料就会被卡关。

手把手教你准备代位执行材料包

准备材料时记住这个口诀:三书两证一清单。包括:生效的债权文书(判决书/调解书)、债务人债权凭证(借款合同)、第三人债务证明(转账记录/对账单)、债权到期的证据(合同条款/催款记录)、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明(EMS催告回执/通话录音),别忘了详细的债权金额计算清单。有个律师朋友告诉我,他们办案时会在材料里附上彩色时间轴图表,把三方债务关系画得清清楚楚,法官看了直呼内行!

申请代位执行的条件

常见问题答疑

问:债务人说正在准备起诉第三人,还能申请代位执行吗?

答:这种情况要分析!债务人已经正式立案或者发出律师函,原则上不能申请。但要是债务人只是嘴上说说,半年都没实际行动,债权人照样可以出手。关键看有没有真凭实据的维权动作,光打嘴炮可不行。

问: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没到期怎么办?

答:这时候只能干等着!就像网购还没到收货期限不能申请退款一样。但有个例外情况——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延长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拿着聊天记录、补充协议等证据,主张期限约定无效。

问:代位执行需要先起诉债务人吗?

答:不需要重复起诉!但必须有已经确认债权的生效文书。之前打赢了官司但执行不到钱,这时候才能启动代位程序。相当于游戏里的二段跳技能,必须踩着第一次起诉的跳板才能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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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7日内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缴纳诉讼费
法院受理并立案
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三天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宣布开庭 > 法庭调查 > 举证质证 > 法庭辩论 > 法庭调解
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后生效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裁决或裁判
不同意
判决15日内,裁定10内提起上诉
启动二审程序
同意
当事人履行协议或申请执行
结案
公诉
7日内审查
一审庭审
正常审理(2-3个月)
一审宣判
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3天进行公告
有罪/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服判决,上诉(被告10日内)
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书
二审法院决定审理
全面审理,上诉不加刑
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原告10日内)
一审法院回级监察员复查决定
确有错误,抗诉
向原法院提交抗诉书
不抗诉
法院立案
5日内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15日内
举证答辩
被诉主提出答辩状,提供证据和行为依据
开庭审理
调解协议法院作出判决、裁定
上诉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启动二审程序
不上诉
判决、裁定生效
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