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破产债权人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主体。这些债权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五大核心权利:债权申报权、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破产财产分配权、异议权和监督权。举个通俗的例子,就像超市清仓时所有供货商都有权登记自己的货款,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也要通过法定程序登记排队主张权益。
债权人如何在破产中守护钱袋子
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中,建材供应商老张凭借及时申报的500万债权,最终拿回120万清偿款。这个案例揭示了债权人必须把握的三个关键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