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债务偿还顺序
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民法典》第414条明确规定:已登记抵押权>已登记质押权>留置权>未登记抵押权>普通债权。法院在判决时会优先保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权益,张三用房产抵押贷款100万,李四持有未担保的借条50万,拍卖房产所得的120万需先全额支付张三,剩余20万才轮到李四按比例分配。
这些场景你肯定遇到过
去年处理过一起服装厂破产案,老板把厂房抵押给银行借了300万,拖欠30名工人工资合计80万。《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虽然工人工资属于优先债权,但银行的抵押债权仍排第一。最终厂房拍卖350万,银行拿走300万,工人分得50万,剩下的按比例给其他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