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句话翻译成人话就是:东西在送到买家手里之前出问题算卖家的,送到之后出问题算买家的。不过有个前提——合同里没特别约定,也没其他特殊法律规定。
举个栗子🌰:老王在网上买了台新手机,快递显示已签收但老王没收到。快递柜被水淹了导致手机报废,这个损失就要老王自己扛了,因为法律认定快递签收=完成交付。但是运输途中货车起火导致手机烧毁,这时候老王不用买单,卖家得重新发货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