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律师会见三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若涉及以下三种情形,侦查机关可以限制会见:第一,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第二,律师会见妨碍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第三,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即便存在上述情形,也必须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且限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日。这是法律在保障辩护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设置的精密平衡机制。
当律师遭遇闭门羹的真实场景
去年某地侦破的间谍案中,律师张先生在提交会见申请时就被明确告知:这个案子涉及国家安全,暂时不能安排会见。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并不罕见。某走私国家秘密案件,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就以泄露国家秘密为由,连续三次拒绝了辩护律师的会见请求。
更典型的案例是某跨境电信诈骗专案,由于涉及境外服务器和资金流向侦查,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三十日内都未批准律师会见。这些真实案例告诉我们,法律设定的红绿灯在需要办案机关和律师共同把握尺度。
权利边界与应对策略
面对会见限制,律师要保持专业判断。去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王律师在收到《不许可会见通知书》后,立即通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最终在第三天就实现了会见。这提示我们,救济渠道的及时运用至关重要。
实务中成熟的应对方案包括:1.要求办案机关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2.在限制期满后立即申请会见;3.通过驻所检察室进行监督。某省律协统计显示,去年有37%的会见限制争议通过检察监督得到解决。
常见问题解答
Q:家属能否申请解除会见限制?
A:司法解释,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决定权仍在侦查机关。建议通过12309检察服务平台同步提交监督申请。
Q:会见被拒如何收集证据?
A:应当要求办案机关出具加盖公章的不许可会见通知书,通过律所公函、邮寄凭证等形成证据链。某地法院判例显示,未出具书面通知的程序违法情形占比达62%。
Q:限制期满后仍不让会见怎么办?
A:可立即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某走私案件中就曾因超期限制会见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