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实务中这几种情况会被认定无效:1.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如基层法院审理重大涉外案件)2.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如不动产纠纷强行约定其他法院)3.格式条款未作显著提示(常见于消费合同)4.实际无连接点的虚构约定(如随意指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地)。这四类情形都让管辖协议变成一纸空文。
签合不这些,你的管辖约定白写了
最近有个做电商的朋友跟我吐槽,他们和供应商签合专门约定了管辖法院,结果真出事了才发现条款无效。原来合同里写的是发生争议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公司都在广州,货品仓库在东莞,这管辖约定完全和案件没关系,法院根本不受理。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特别常见,很多企业法务为了图方便直接照搬模板,结果关键时刻掉链子。要记住,有效的管辖约定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选择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二是不能触碰法律禁区。
去年某明星工作室和经纪公司解约案,合同里写着纠纷交由西藏某基层法院管辖,结果被最高院认定为无效。因为西藏既不是签约地也不是履行地,明显是强势方故意增加对方维权成本的操作。
常见问题答疑:你的疑问这里都有答案
问题1:网上购物时平台自动生成的管辖条款有效吗?
答:这种情况要特别!管辖条款是平台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必须做到显著提示(如加粗/变色)并说明法律后果。去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判过一个案例,某电商APP把管辖条款藏在用户协议第38条小字里,最终被认定无效,消费者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
问题2:约定仲裁管辖后又去法院起诉会怎样?
答:这种情况两头落空!约定的是有效仲裁条款,法院会直接驳回起诉。但有个例外情况:仲裁条款本身存在无效情形(如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法院仍可受理。建议在约定仲裁时务必写清仲裁机构全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不是笼统写上海仲裁。
问题3:房屋买卖合同能自行约定管辖法院吗?
答:这个问题踩中了专属管辖的红线!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曾有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购房者起诉时法院直接认定该条款无效,案件仍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审理。
问题4: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是否有效?
答:这种情况要看表述。写成可向A法院或B法院起诉是有效的,原告有选择权。但若写成须向A、B法院起诉则被认定无效,因为不符合两便原则。建议采用明确的单选或多选表述,避免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