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况: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当合同里的霸王条款让消费者吃大亏,让商家占大便宜时,这些条款就会被判定无效。
网购遇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能信吗?
小王在某电商平台抢到特价手机,付款时发现商品详情页最下方写着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结果收货发现是翻新机,商家却以活动机型以实物为准推脱。这种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这种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退换货,必要时还能向消协投诉。
健身房合同里的概不退费有效吗?
李女士花5000元办了健身年卡,合同里明确写着会员卡激活后概不退费。后来因工作调动要去外地,健身房却拒不退剩余费用。这种一刀切的条款属于典型的免除经营者责任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完全限制消费者解除权的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以要求按实际使用情况扣除合理费用后退款。
租房合同写着电器损坏房东不负责合理吗?
刚毕业的小张租的房子热水器突然漏电,发现合同里写着房屋内电器设备损坏由租客自行维修。这种条款明显加重了承租方责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除非能证明是租客故意损坏,否则房东必须承担维修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找房东维权,必要时还可以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介入。
保险合同里的疾病等待期条款都有效吗?
陈先生买重疾险后3个月确诊癌症,保险公司以等待期180天内不赔付拒赔。这种情况要分析:投保时已存在相关病症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是等待期内新发生的疾病,《保险法》司法解释,过分延长等待期(超过180天)或限制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条款被认定无效。建议投保时重点关注等待期设置是否合理。
常见问题:格式条款无效的5种典型情形
1. 网购平台的签收即视为验收合格条款有效吗?
答:商品需要专业验收(如大家电),这种条款无效。但普通日用品签收后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
2. 停车场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有用吗?
答:收费停车场必须履行保管义务,这种免责条款无效。但免费停车场适用不同规则。
3. 培训机构不达目标不退费的约定合法吗?
答:需要看合同约定。若明确约定了可量化的培训目标且有证据证明机构未履约,该条款无效。
4. 房屋买卖合同的过户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有效吗?
答: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该条款无效。但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损耗除外。
5. 手机APP用户协议中的随时修改条款有效吗?
答:涉及用户重大权益的条款修改,必须单独提示并获得明示同意,否则修改后的条款对用户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