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介绍卖淫罪十人次量刑的相关规定

关于介绍卖淫罪十人次量刑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介绍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人员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针对"十人次"这一量刑关键节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介绍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里的"人次"采取"一人一次"计算标准,即同一人多次被介绍按实际次数累计。

隐藏在数字背后的司法逻辑

在司法"十人次"并非简单的数字游戏。某地法院曾审理一起典型案例:王某通过微信群介绍失足妇女,短短三个月内聊天记录显示联系客户28次,但实际查证仅9次交易完成。最终法院认定6次未遂也计入人次总数,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危害均已达到量刑标准。这种认定方式体现了刑法既关注实际危害结果,也重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立法理念。

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人次认定前置化"趋势。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判决的某网络平台案件就颇具代表性:平台通过算法自动匹配嫖客和失足妇女,虽未直接参与交易,但系统自动完成的12次匹配均被计入人次。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技术中立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新型犯罪手段同样适用人次累计规则"。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在案件审理中,关于人次的认定常常引发激烈辩论。北京某律所主任律师透露,其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将3次未完成支付的交易计入人次,而辩护方则主张应以实际发生性关系为准。最终法院采纳折中意见:只要完成人员对接并到达约定地点,即视为一次完整人次。这种认定标准既不过分扩大打击面,又能有效遏制犯罪预备行为。

另一个争议点在于跨地域作案的人次计算。上海判决的某跨省卖淫团伙案中,主犯通过线上平台在全国范围进行人员调度。虽然单个地区涉案人次不足十次,但法院将不同地区的交易行为合并计算,开创了"网络犯罪人次全域累计"的司法先例。这种与时俱进的司法认定方式,对打击新型网络化组织卖淫犯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十人次是否包括未遂情况?

司法解释,只要完成介绍行为的客观要件即计入人次,不以实际发生性关系为必要。将嫖客联系方式提供给失足妇女并约定见面地点,即便未实际交易也计入一次。

问题二:多次介绍同一人如何计算?

采取"一人一次"的累计原则。若介绍同一人向不同对象卖淫3次,则计为3人次。但需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每次介绍的独立性。

问题三:未成年人涉案会加重处罚吗?

若被介绍者包含未成年人,将直接构成"情节严重",不受十人次限制。刑法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此类犯罪最低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

问题四:自首能否减轻十人次的量刑?

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但适用需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司法对于刚达十人次标准且积极退赃的,获得降档处罚;但对于远超十人次的重大案件,自首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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