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主体是指哪些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且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这里的"单位"指依法成立的营利性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若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构成贪污罪而非本罪。主体身份认定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实际工作内容等综合判断。
这六类人最容易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实践中常见的主体类型包括:
1. 财务人员:某公司会计张某通过伪造报销单,3年侵吞公司资金127万元,最终被判刑5年。这类案件占职务侵占案件的43%。
2. 仓库管理员:利用货物出入库管理漏洞,将库存商品私自变卖。如广州某物流公司仓库主管王某,通过修改系统数据侵占价值80万元的电子产品。
3. 销售代表:通过虚报客户折扣、截留货款等方式侵占。上海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经理李某,通过虚构客户退货侵占货款210万元。
4. 采购人员:收取供应商回扣或虚增采购价格。浙江某制造企业采购主管陈某与供应商合谋,通过抬高报价非法获利160万元。
5.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虚报施工量或材料费。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周某通过伪造工程签证单,套取工程款320万元。
6. 高管人员:利用审批权限侵占公司资产。某科技公司副总赵某将公司研发成果私下转让给关联公司,造成公司损失900余万元。
主体认定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1. 临时工是否构成主体?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即便未签订正式合同,只要实际履行管理职责,即可认定为本罪主体。
2. 挂名人员如何处理?某地法院判决显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因不具备职务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 股东身份是否影响认定?具有股东身份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如某公司持股30%的股东兼总经理刘某挪用公司资金案,法院认定其主体资格成立。
与贪污罪的主体区别要点
关键区分在于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某国企改制案例中,原国企干部王某在改制后公司任职期间侵占资金,因企业性质已变更为民营,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定罪。认定标准需结合:①单位性质是否国有控股;②人员任命程序;③是否从事公务活动等要素综合判断。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个体工商户的员工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其员工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如员工侵占财物,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但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除外。
问题2:临时工、实习生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实质管理权限。某法院判决案例中,实习期内的仓库管理员张某,因实际负责货物收发并利用该系统漏洞侵占价值15万元货物,被认定构成本罪。
问题3:公司股东或法人代表是否成为犯罪主体?
需要区分情况:①仅作为投资者未参与经营的股东不构成;②担任管理职务的股东可以构成;③法人代表若实际行使管理权,则成为主体。上海某案例中,持股40%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侵吞公司资金被定罪。
问题4:如何区分职务侵占与普通盗窃?
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某超市员工王某,利用理货员身份将商品藏匿后带出(职务侵占),与收银员下班后撬锁盗窃(盗窃罪)的判决差异,充分体现了这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