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处理

《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大要素。当出现仲裁机构名称错误、管辖范围模糊等约定不明情况时,法院会先让当事人协商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强调,对于某地仲裁机构等表述,只要能够确定仲裁机构,协议仍然有效。

这些约定方式让你白忙活

去年有个建材公司的案例特别典型,合同里写着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处理,结果真出事了一查,上海根本没有上海仲裁委,只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种机构名称写错的情况特别常见,处理起来也最让人头疼。

还有些合同像开盲盒似的,写着既可仲裁也可诉讼,这种两头堵的条款最要命。去年杭州中院就判过这样的案子,直接认定整个仲裁条款无效。更离谱的是见过合同写违约方所在地仲裁,结果违约方在北京,守约方在广州,两家公司都抢着要在自己地盘仲裁。

救命锦囊:5种常见问题的破解之道

问题一:把仲裁机构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处理

把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写成北京国际贸易仲裁院,只要这个表述能对应到唯一存在的仲裁机构,协议仍然有效。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个指导案例,合同写武汉市仲裁委员会(实际是武汉仲裁委员会),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问题二: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怎么选?

这种情况要看约定是否明确。约定可提交北京或上海仲裁委员会,需要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一个仲裁机构所在地是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支持该机构管辖。记得有起海运合同纠纷,就因为写了两个港口城市的仲裁机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管辖。

问题三:只写了仲裁没写事项有效吗?

这种情况要看争议内容是否在合同主要范围内。是买卖合同的货款纠纷,即便仲裁协议没写事项,也会被认定有效。但是合同外的侵权纠纷,就不被仲裁协议覆盖。有个典型案例是房屋买卖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法院就没支持仲裁管辖。

问题四:境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是约定国际商会仲裁,认定有效。但要是写欧洲仲裁委员会这种不存在的机构,就被认定无效。今年刚有个跨境电商纠纷,因为写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正确英文简称SIAC,即便中文翻译不准确也被认可。

问题五:仲裁协议用词模棱两可怎么办?

约定尽量通过仲裁解决,这种缺乏确定性的表述被认定无效。去年江苏高院判例显示,使用可以仲裁这类选择性表述的,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合意。核心是要看有没有排除诉讼的意思表示。

企业必看的防坑指南

建议在合同模板里直接复制仲裁机构的推荐条款,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官网就有标准文本。涉及境外交易时,至少要中英文核对机构名称三次。有个实用技巧:在仲裁条款后加上本条款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而失效,这样即便整份合同被认定无效,仲裁条款还能保住。

重要合同最好请律师做仲裁条款专项审查,特别是涉外合同。去年有家科技公司就因漏看了仲裁规则版本,导致适用了对自己不利的老版本规则。现在很多仲裁委都提供条款预审服务,发个邮件就能免费确认条款有效性,这个羊毛建议大家都去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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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7日内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缴纳诉讼费
法院受理并立案
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三天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宣布开庭 > 法庭调查 > 举证质证 > 法庭辩论 > 法庭调解
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后生效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裁决或裁判
不同意
判决15日内,裁定10内提起上诉
启动二审程序
同意
当事人履行协议或申请执行
结案
公诉
7日内审查
一审庭审
正常审理(2-3个月)
一审宣判
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3天进行公告
有罪/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服判决,上诉(被告10日内)
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书
二审法院决定审理
全面审理,上诉不加刑
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原告10日内)
一审法院回级监察员复查决定
确有错误,抗诉
向原法院提交抗诉书
不抗诉
法院立案
5日内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15日内
举证答辩
被诉主提出答辩状,提供证据和行为依据
开庭审理
调解协议法院作出判决、裁定
上诉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启动二审程序
不上诉
判决、裁定生效
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