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合伙关系的认定

事实合伙关系的认定

在法律实务中,事实合伙关系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但现实中大量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口头合伙,是否构成法律认可的合伙关系?法院从四个维度判断:共同出资行为(资金、技术、劳务等)、共同经营管理(参与决策和执行)、共享利润分配(实际分红记录)、共担风险损失(亏损承担情况)。这四个要素环环相扣,缺少任一环节都影响最终认定。

那些年我们遇到的野生合伙人

老张和小李的故事堪称经典案例。两人合开奶茶店,老张出20万现金,小李负责店面运营。前三个月小李每月给老张转5000元,后来生意下滑不再转账。闹上法庭时,老张坚称是合伙投资,小李却说这是借款。法官调取微信记录发现,小李曾多次发送这个月利润分成等表述,结合转账备注分红,最终认定事实合伙关系成立。

更有意思的是夫妻档案例。王姐和丈夫经营烧烤摊十年,离婚时男方主张摊子是自己独资经营。法院通过核查进货单签字、收银系统操作记录、邻居证人证言,确认夫妻共同参与经营,按合伙关系分割资产。可见,事实认定藏在生活细节里

认定过程中的三大实操难题

难题一:出资性质难界定
很多人分不清投资款和借款。关键看双方是否有共担风险的合意。约定无论盈亏都要还本付息,基本按借贷处理;若约定按利润比例分成,则倾向认定合伙。

难题二:参与程度难量化
曾有人每周只到店巡查两次主张合伙身份。法院会综合考勤记录、签字权限、决策记录等判断。某案例中,虽然合伙人A不常到店,但掌握着原料采购审批权限,这成为认定共同经营的关键证据。

难题三:收益分配不清晰
很多事实合伙没有规范账目。有个案例通过比对银行流水和外卖平台数据,发现收款账户每月固定向多个私人账户转账,结合转账备注分成,成功还原利润分配模式。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朋友微信说赚了钱分你三成,算合伙吗?
单凭这句话不够,需结合实际行动。对方让你参与选店铺、见过供应商、实际分过红,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认定。

问题2:只出钱不干活能算合伙人吗?
可以!《民法典》认可纯资金型合伙。但需要明确约定分红比例,最好有书面记录。某案例中投资人虽不参与经营,但每月收取固定比例流水,被认定为特殊合伙形式。

问题3:亲戚帮忙看店算合伙吗?
关键看是否有利润分配。表弟帮忙收银领固定工资是雇佣关系;若按月利润的10%分成,即便没签合同,也被认定为事实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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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7日内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缴纳诉讼费
法院受理并立案
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三天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宣布开庭 > 法庭调查 > 举证质证 > 法庭辩论 > 法庭调解
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后生效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裁决或裁判
不同意
判决15日内,裁定10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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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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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公诉
7日内审查
一审庭审
正常审理(2-3个月)
一审宣判
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3天进行公告
有罪/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服判决,上诉(被告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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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决定审理
全面审理,上诉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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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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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启动二审程序
不上诉
判决、裁定生效
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