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3个月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为3个月。这3个月是除斥期间,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行使权利。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自动消灭,就像超市里的限时优惠券过期作废一样。法律设置这个期限,既保护受欺诈方的权益,又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为什么偏偏是3个月?
这个时间可不是拍脑袋定的!立法者像做科学实验似的反复权衡:时间太短让受害者来不及反应,时间太长又会让交易安全成问题。3个月的黄金平衡点,刚好够普通人收集证据、咨询律师。老王买古董被骗,发现是赝品后,有足够时间找专家鉴定、准备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