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中约定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这种条款是否有效呢?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这属于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模糊约定,被认定为无效;但也有判例显示,若双方实际住所地明确且符合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条件,法院认可条款效力。条款的最终有效性需结合案情和法院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