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作为处理过上百起纠纷案件的律师,我经常被当事人问:打官司太折腾了,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这时候我就会搬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这个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ADR是独立于法院诉讼的正规解纷途径,包含调解、仲裁、协商、专家认定等多种形式。它的核心价值在于——用更柔性的方式化解矛盾,就像中医调理代替外科手术,既解决问题又保全双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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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省市两级司法局、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相当于确认了原告既不具备起诉权利,也不具备诉讼实施权。这种情况在法律实务中被称为原告不适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从程序上就被终止,原告需要重新确定适格主体后才能再次主张权利。
去年某物业纠纷案中,业委会主任以个人名义起诉业主拖欠物业费。庭审质证阶段,被告律师发现原告并非物业合同签约方,最终法院当庭裁定驳回起诉。这种情况提醒我们:
每当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打官司的律师费能不能让对方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律师费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但了!这里有三个重要突破口能让对方替你买单:①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②法院支持维权必要开支 ③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如知识产权案件)。所以关键要看您有没有提前埋好伏笔!
第一招:签合加神秘条款。在借款合同里写上:如发生纠纷,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去年有个真实案例,老王在借条里加了这句话,不仅追回10万欠款,连2.6万律师费都是对方出的。
合同欺诈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民法典》第148条和《刑法》第224条规定,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处罚办法的核心逻辑是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素——某装修公司谎称使用进口材料实际以次充好,消费者多支付了5万元,这就是典型的可追责情形。
杭州某培训机构用伪造的师资简历招生,收完学费就卷款跑路,这种虚构资质型欺诈最常见。去年曝光的二手房阴阳合同案,中介把500万实际成交价拆分成300万网签价+200万装修款,这就是典型的价格拆分型欺诈。还有更隐蔽的钓鱼条款,某物流合同里藏着超时1分钟扣全款的霸王条款,很多商家就栽在这种细节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合同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两种情况。自始不能指合同成立时已存在履行障碍(卖房时房子已被烧毁),这类合同原则上无效。嗣后不能则是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受影响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合理赔偿。法律这样设计既保护了契约精神,又兼顾了现实中的不可控因素。
去年有个网红奶茶加盟案特别典型。加盟商签完合同才发现,品牌方承诺的核心配方其实就是公开菜谱。这属于典型的履行内容质量不符,法院判品牌方赔偿加盟费加损失。还有个更戏剧化的案例:某公司租了整栋楼准备开酒店,结果装修时发现是危房,房东早就知道却不告知。这种情况就构成恶意隐瞒履约障碍,租客不仅能解除合同,还能要三倍赔偿。
《民法典》第510条和511条规定,合同未约定期限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于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但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很多朋友误以为没写期限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其实是个误区!就像我去年处理的租房纠纷案,房东和租客签了合同但没写租期。房东想涨房租直接赶人,结果被法院判定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这说明没写期限的合同照样受法律保护,只是履行方式不同。
《民法典》第527条至第531条,合同中止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地震、疫情) 2.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预期违约) 3.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公司即将破产) 4.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中止条件。中止不等于终止,合同暂停期间双方仍恢复履行,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相关证据。
去年有个做建材生意的朋友就栽在这事上。合作两年的装修公司突然失联,办公室人去楼空,连前台绿植都搬走了。他急得直接停了十几万的瓷砖供应,结果反被起诉违约。后来律师告诉他,这种情况应该先发书面催告函,确认对方是否丧失履约能力,而不是单方面中止。现在他逢人就念叨:看见对方公司换小办公室、拖欠工资,赶紧找法律顾问!
在法律实务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是指原告起诉时选择的被告对象不具备承担本案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一情形时,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通俗来说就是原告告错了人——要么被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要么被告在法律上根本不具备被告资格。这种情况常见于合同纠纷中告错签约方、侵权案件中告错责任主体等情形。
去年处理过一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原告把某奶茶店的收银员告上法庭。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张三作为个体工商户雇员,其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雇主承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这个案例生动展示了主体资格认定的关键——要看实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