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对方不承认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使对方不承认收到通知或拒绝接受解除,只要解除方能够证明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如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邮件送达等),且解除理由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对方不承认不等于不生效,关键看解除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对方不承认解除通知,我该怎么办? 你发了一封《解除合同通知书》,对方却打电话说我没同意,这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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