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辆车刹车导致第二三辆车相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司法第一辆车因正当理由(如避让行人)正常刹车,第二辆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由第二辆车主责;若第三辆车再追尾第二辆,则第三辆还需对第二辆承担部分责任。但第一辆车存在急刹挑衅、刹车灯故障等过错,就要承担次要甚至主要责任。
真实案例告诉你追尾事故怎么判
去年杭州萧山发生过典型的三车追尾案。早高峰时段,张先生驾驶丰田卡罗拉在红灯前正常减速,后方网约车司机李师傅因低头看导航未及时反应,追尾后又推着卡罗拉撞上前方宝马。交警查看行车记录仪后认定:李师傅承担卡罗拉的维修费用,宝马的损失则由李师傅承担70%,卡罗拉因被撞后惯性前冲承担30%。这个判决生动诠释了后车负责前车,依次追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