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请求权成立的条件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代位请求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硬核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第二,债务人自己摆烂不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第三,这个消极行为已经导致债权人很受伤;第四,要追的债权不能是扶养费、赡养费这类专属债权。这四个条件就像四道安检门,少过一个都别想启动代位权程序。

欠钱的成了大爷?代位权教你做人!

最近处理了个经典案例:小明借给小红10万块到期不还,但小红手里攥着小李的15万欠条也不去要。小明一纸诉状把小李告了,法院判决小明可以直接找小李要钱。这波操作就是代位权的实战应用——欠钱的当大爷?法律分分钟教你重新做人!

现在企业三角债里代位权用得特别溜。去年某建材公司追款时发现债务人的客户拖欠货款,直接启动代位诉讼,不仅拿回本金,连违约金都打包带走。法官在判决书里特别强调:债务人躺平不作为,法律就赋予债权人站起来的权利。

代位权使用说明书:这些雷区不能踩

代位权可不是万能钥匙,这几种情况用了也白用:追讨赡养费的、赌债等非法债权的、债务人还没到还款期的。有个真实案例,某债权人想代位追讨债务人的专利使用费,结果法院以知识产权具有人身属性直接驳回,这就是典型的专属债权禁区。

代位请求权成立的条件

还有个骚操作要警惕:某老赖提前把债权转给亲戚想逃避执行,结果债权人祭出代位权+撤销权组合拳,不仅追回欠款,还让老赖额外吃了罚单。法官提醒:在法律面前玩左手倒右手就是作死。

灵魂拷问:代位权经典五连问

问题一:债务人账户空空但第三方欠他钱,我能直接找第三方要吗?

当然可以!只要符合代位权四要件,哪怕债务人穷得叮当响,债权人也能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浙江有个案例,债务人公司资不抵债,但供应商还欠着200万货款,法院判决债权人直接向供应商追讨。

问题二:行使代位权需要债务人点头吗?

完全不需要!代位权是法律赋予的强制介入权,就算债务人一百个不愿意,只要满足条件就能启动。北京朝阳法院去年有个判例,债务人事后跳脚反对,但完全不影响判决效力。

问题三:代位权能要回利息和违约金吗?

这个要看情况!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代位权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可以包含利息等从权利。不过要是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钱本身不含利息,那债权人也只能要回本金。

问题四: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私下和解了怎么办?

这时候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恶意和解!江苏高院指导案例明确,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让老赖的套路彻底破产。

问题五:代位诉讼赢了钱直接打给谁?

这里有个反常识的规定: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民法典》535条司法解释,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还钱,相当于开了法律直通车,完美避开债务人截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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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7日内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缴纳诉讼费
法院受理并立案
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三天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宣布开庭 > 法庭调查 > 举证质证 > 法庭辩论 > 法庭调解
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后生效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裁决或裁判
不同意
判决15日内,裁定10内提起上诉
启动二审程序
同意
当事人履行协议或申请执行
结案
公诉
7日内审查
一审庭审
正常审理(2-3个月)
一审宣判
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3天进行公告
有罪/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服判决,上诉(被告10日内)
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书
二审法院决定审理
全面审理,上诉不加刑
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原告10日内)
一审法院回级监察员复查决定
确有错误,抗诉
向原法院提交抗诉书
不抗诉
法院立案
5日内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15日内
举证答辩
被诉主提出答辩状,提供证据和行为依据
开庭审理
调解协议法院作出判决、裁定
上诉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启动二审程序
不上诉
判决、裁定生效
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