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行为犯吗

《刑法》第340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以实际造成损害结果为必要条件。到本罪,只要行为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构成犯罪既遂,无需等到渔业资源实际遭受重大损失。

为什么说它是"带着镣铐的行为犯"?

虽然从法理上属于行为犯,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特殊限定:

1. 双重违法性:必须先违反地方性渔业法规(如某省禁渔期通告),再触犯刑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行为犯吗

2. 工具方法限制:必须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特定禁用手段

3. 情节门槛:需达到500公斤渔获量或5000元价值等司法解释标准

去年浙江舟山法院审理的"休渔期电网捕鱼案"就是典型案例。渔民王某虽只捕获30公斤鱼获,但因使用改良电捕装置,被认定"严重破坏生态"而获刑。

那些让你意想不到的入罪情形

除了常见的电鱼、毒鱼,这些行为也暗藏风险:

• 用矿泉水瓶制作"地笼网"捕捞小龙虾(江苏宿迁案)

• 夜间使用强光诱捕装置(广东湛江案)

• 在自然保护区边缘使用普通渔网捕捞(鄱阳湖保护区案)

某水产主播直播展示电鱼设备,即便未实际使用,也被认定构成犯罪预备。这些案例显示,司法机关对捕捞方式的审查已延伸到技术创新领域。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在自家鱼塘电鱼也构成犯罪吗?

不构成。本罪保护的是公共水域水产资源,私人养殖水域不在此列。但若鱼塘连通公共水域另当别论,需分析水文情况。

问题2:帮工运输渔获物会被牵连吗?

构成共犯。湖北判决中,负责运输的李某被认定"明知故犯",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关键看是否存在违法性认知和协助行为。

问题3:误入禁渔区捕捞怎么处理?

需综合考察:是否有明显警示标志、使用的捕捞工具、过往作业记录等。长江流域某案件,因新划定的禁渔区标识不清,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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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7日内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缴纳诉讼费
法院受理并立案
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三天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宣布开庭 > 法庭调查 > 举证质证 > 法庭辩论 > 法庭调解
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后生效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裁决或裁判
不同意
判决15日内,裁定10内提起上诉
启动二审程序
同意
当事人履行协议或申请执行
结案
公诉
7日内审查
一审庭审
正常审理(2-3个月)
一审宣判
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3天进行公告
有罪/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服判决,上诉(被告10日内)
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书
二审法院决定审理
全面审理,上诉不加刑
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原告10日内)
一审法院回级监察员复查决定
确有错误,抗诉
向原法院提交抗诉书
不抗诉
法院立案
5日内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15日内
举证答辩
被诉主提出答辩状,提供证据和行为依据
开庭审理
调解协议法院作出判决、裁定
上诉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启动二审程序
不上诉
判决、裁定生效
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