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分两种情况:1.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这个期限在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为什么法律要给撤销权上闹钟? 去年我遇到个案子,老王买房被中介忽悠签了阴阳合同,3年后才发现自己多付了30万。结果法院以超过行使期限为由驳回了请求。很多人问:明明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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