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赠与的钱可以要回来吗?
离婚后赠与的钱可以要回吗
离婚后赠与的钱能否要回,需根据赠与的性质、完成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综合判断:
一、 普通赠与原则上不可撤销 赠与完成即生效: 如果赠与的是现金或动产(如首饰、车辆),且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如转账完成、物品已交接),则赠与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视为完成。 所有权已转移: 完成交付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受赠人。赠与方一般无权仅凭个人意愿要求返还。 * 例外情况: 即使赠与完成,若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 附义务/条件的赠与可能可撤销 约定条件或义务: 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时明确附加了条件(如“这笔钱用于子女教育”)或义务(如“受赠人需照顾赠与人晚年”),则该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 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撤销赠与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 关键在证据: 证明存在附带的义务或条件是主张返还的核心。口头约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时通常难以被法院采信。书面协议、清晰的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存在附带条件的证据至关重要。
三、 赠与承诺但未实际交付通常可撤销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对于动产(如现金、首饰),在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对于不动产(如房产),在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法律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离婚后仅承诺赠与但未转账/过户: 此时赠与行为尚未完成,赠与人通常可以撤销该赠与承诺,无需实际给付。
四、 特殊情形:彩礼性质的赠与 * 虽然发生在离婚后,但若赠与的钱款具有明显的“彩礼”性质(如以复婚或共同生活为前提),且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给付人可请求返还。但需证明该款项确属彩礼性质。
关键点总结与建议: 1. 赠与是否完成交付/过户? 完成则一般不可随意要回。 2. 是否存在书面赠与协议? 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为无条件赠与?如有条件/义务约定,受赠人是否履行? 3. 是否有证据证明附带条件/义务? 无书面协议时,证明存在口头附带条件难度极大。 4. 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 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 5. 款项性质? 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特定目的(如彩礼)? 6. 时效意识: 撤销赠与的权利有除斥期间(通常为一年),需及时主张。
结论: 离婚后的赠与能否要回,没有绝对答案: 已完成的无条件普通赠与: 通常不能要回。 未实际交付的赠与承诺: 通常可以撤销,无需给付。 附义务/条件的赠与: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返还。 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赠与: 可依法撤销并请求返还。 * 具有彩礼等特殊性质的赠与: 符合条件可请求返还。
建议: 若涉及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务必收集相关证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协议等),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关系评估可行性并采取法律行动。
离婚后赠与的钱要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离婚后要求返还赠与钱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具体能否要回需根据赠与的性质、完成状态及特定情形判断,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1.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 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如现金交付、房产/车辆过户登记)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 关键点: 若钱款已实际交付(如转账完成、现金已给),则权利已转移,不能据此条撤销。
2. 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663条) 即使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并要求返还财产: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亲属实施家暴、虐待、侮辱、刑事犯罪等行为。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如受赠人是赠与人的子女或配偶(即使离婚后,如存在法定扶养义务),且不履行该义务。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若赠与明确附加了义务(如“这笔钱用于孩子教育”、“需照顾赠与人生活”),且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3.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民法典》第666条) * 赠与合同订立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赠与人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针对未履行部分),对已交付的财产,此条通常不支持要回,除非能证明符合法定撤销权条件或构成不当得利。
4. 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民法典》第661条) * 若赠与明确约定受赠人需履行特定义务,而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赠与人可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撤销后,可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 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 在不符合上述撤销权条件,但满足以下情况时,可尝试主张不当得利: 给付目的不达: 赠与时基于特定目的(如复婚、共同生活),且该目的是赠与的主要动机,后该目的未能实现。 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或嗣后消失: 如为履行某种义务(如“抚养费补偿”)而给付,后证明该义务本不存在或已解除。 难点: 需证明“得利无法律根据”且造成赠与人损失。法院对“目的”的认定较严格,需有充分证据(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该目的是赠与的核心条件。
6. 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特别说明 * 明确约定为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通常视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一般不能要求返还。除非有证据证明款项被监护人挪用且未用于子女。
关键考量因素: 赠与是否完成: 钱款是否已实际交付并转移所有权。 赠与性质: 是无偿赠与、附义务赠与,还是履行某种义务(如离婚协议中的补偿)。 撤销事由是否存在: 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证据: 证明赠与合意、附加条件、受赠人过错、目的落空等的证据(书面协议、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 * 时效: 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总结操作路径: 1. 判断赠与是否完成: 钱款是否已交付?若未交付,可依据第658条撤销赠与,拒绝支付。 2. 若已完成交付: 查法定撤销事由: 受赠人是否存在严重侵害、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如有,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第663条)。 查是否附义务: 赠与是否约定义务?受赠人是否履行?未履行可撤销(第661条)。 查是否目的落空: 是否有证据证明赠与基于特定目的且该目的未能实现?若有,可尝试主张不当得利(第985条),但证明难度较大。 查是否涉及子女抚养费: 如属抚养费性质,通常不可索回。 3. 经济状况恶化: 通常仅适用于未履行部分,对已交付钱款支持要回的可能性较低。
建议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以评估适用哪条法律依据及胜诉可能性。
离婚后赠与的钱要回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要求返还赠与财产需满足特定法律条件,核心在于证明赠与行为可撤销或无效。具体条件如下:
一、赠与财产尚未完成交付 动产(如现金、首饰):未实际转移占有。 不动产(如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权利凭证(如股权):未完成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58条)。
二、赠与附义务且受赠人未履行 明确约定受赠人需承担特定义务(如照顾子女、赡养老人)。 受赠人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违反义务的行为。 * 赠与人需提供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明义务约定及违反事实(《民法典》第661条)。
三、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行为 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故意伤害、虐待、遗弃等行为。 侵害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需法院认定)。 * 法律依据: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
四、因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赠与人死亡:继承人可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4条)。 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赠与。 * 需证明侵害行为与赠与人死亡/失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五、赠与基于欺诈/胁迫作出 受赠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赠与人作出赠与。 受赠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赠与人作出赠与。 * 需在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148-150条)。
六、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离婚后赠与行为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 需证明当前经济状况与赠与时的差异及紧迫性(《民法典》第666条)。 * 此情形法院可能支持部分返还而非全部。
关键证据类型 书面赠与协议(含义务条款) 财产未过户的产权证明 银行流水、转账凭证 证明受赠人过错的报警记录、医疗记录 威胁/欺诈的录音、聊天记录 经济困难证明(收入证明、债务凭证)
注意事项 纯粹出于道德义务的无条件赠与(如离婚补偿)通常不可撤销。 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优先适用。 * 诉讼时效:撤销权行使期限为1年(自知道撤销事由起算),普通债权请求权为3年。
建议收集完整证据链并咨询专业律师,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效力及法官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