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告知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网络侵权告知义务有哪些
网络侵权告知义务主要涉及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的法定要求
权利人主张网络侵权时需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 主体资格证明
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与有效联系方式
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件扫描件
权属证明材料
著作权登记证书
作品首次公开发表证明
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
其他能证明权利归属的有效法律文件侵权内容定位
精确标注侵权内容所在网络地址
详细描述侵权表现形式(如文字复制、图片盗用等)
提供侵权页面截图及访问路径说明侵权事实陈述
明确指出被侵犯的具体权利类型
说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未获授权使用的事实法律声明要求
包含权利人对通知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声明不存在恶意投诉或虚假陈述
需经权利人或合法授权代理人亲笔签字/电子签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符合法定要件的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启动处理程序
权利人需注意保存侵权证据原件
未完整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导致维权请求被驳回
网络侵权告知义务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络侵权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于以下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
明确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确立了"通知-必要措施"的基本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平台内经营者侵害其知识产权的,可提交包含初步证据的通知。平台需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
细化权利人的通知要件,要求书面通知必须包含:
(1)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属证明;
(2)侵权作品/内容的准确名称及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未包含上述要素的通知视为未发出。
法律后果关联性
- 有效通知触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处置义务
- 错误通知导致服务对象受损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第3款)
- 平台未履行"转通知"义务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
适用范围差异
《民法典》适用于所有网络服务类型,《电子商务法》侧重商品服务交易场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专门规制数字内容传播领域。实务中需根据侵权场景选择适用依据。
未尽网络侵权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侵权告知义务可能承担以下四类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侵权持续时间、传播范围等要素认定责任比例。
二、行政责任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却未移除侵权内容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导致大量侵权内容传播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四、合同违约责任 若平台与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侵权内容处理机制,但未按约定程序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平台赔偿因迟延处理造成的实际损失。
平台责任认定遵循"通知-删除"规则与"红旗标准"双重原则,既考察对侵权通知的响应效率,也要求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主动采取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