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赌厅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刑法》第303条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在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或组织赌博活动"。承包赌厅是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承包方是否实际参与赌场运营并从中获利。若承包方通过场地租赁、利润分成、人员管理等方式深度介入赌场经营活动,即便未直接挂名经营,也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甚至主犯。司法法院会综合考察承包合同内容、实际控制程度、获利方式等要素进行判断。
承包赌厅的刑事风险图谱
在澳门赌厅承包模式风靡东南亚的背景下,内地出现的"地下赌厅承包"已形成完整产业链。承包方通过三种形式介入:一是全包式(承包场地+人员+运营),二是技术入股(提供赌博设备/网络平台),三是纯场地租赁。前两种模式刑事风险最高,曾有案例显示某娱乐会所承包人通过包厢改造设置百家乐赌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值得的是"灰色承包"模式:表面承包棋牌室、茶楼等合法场所,实际通过暗门、会员制等方式经营赌博。浙江某案件揭示,承包人通过微信预约、人脸识别入场,单月抽水达300余万,最终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这类"挂羊头卖狗肉"的操作反而会加重刑罚,因为存在主观故意隐蔽情节。
司法认定中的5大关键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主要锁定五类证据链:1)承包合同中的利润分配条款 2)监控记录的日常管理行为 3)资金流水中的赌资走向 4)员工证言中的实际控制权 5)电子数据中的运营指令。深圳某案中,承包人虽未亲自到场,但通过微信群发牌指令、结算赌资,聊天记录成为定罪关键证据。
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技术承包"更需警惕。某科技公司为赌厅定制智能赌桌,表面销售设备,实则按流水抽成。法院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主犯获刑7年。这提示我们,技术服务若与赌场收益深度绑定,同样难逃刑责。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只承包场地不参与运营是否构成犯罪?
若明知对方用于赌博仍出租场地,构成共犯。上海某房东因长期收取高于市场价3倍的租金,且场地内发现大量赌博器材,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被判3年。关键看是否具备"明知+放任"的主观故意。
问题2:承包境外赌厅是否涉嫌犯罪?
刑法属人管辖原则,公民在境外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仍可追责。柬埔寨某赌厅籍承包人被引渡回国受审,法院认定其组织公民参赌构成犯罪。特别是涉及网络赌博资金流转经过国内银行账户的,必定触发刑事风险。
问题3:承包赌厅后主动停业能否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犯罪既遂后主动停止不影响定罪,但减轻处罚。广州某案例中承包人经营2个月后主动拆除赌具,仍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司法是否退赃、有无前科等量刑情节同样重要。
问题4:股东式承包如何界定责任?
采用股权代持、隐名合伙等方式不能规避责任。某港商通过离岸公司控股内地赌厅,实际控制人被跨境缉拿。资金流向追踪、通讯记录分析等侦查手段,足以穿透复杂的股权架构锁定实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