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是否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自始至终都无效吗
可撤销婚姻在被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并非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也可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其法律效力自始消灭。但需注意以下关键点:
撤销前效力存续
可撤销婚姻在未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前,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仍需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撤销后溯及力
婚姻被撤销的判决生效时,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共同财产分割需协商或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除斥期间限制
撤销权行使存在时间限制: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情形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区别于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如重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且当然无效,无需经司法程序宣告;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司法确认才丧失效力。
实务中需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丧失救济权利。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身份状态恢复至未婚而非离异。
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后是否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后自始无效。婚姻撤销后,法律上视为该婚姻从未存在过。这种无效性追溯到婚姻成立之日。法律体系设计这一原则源于可撤销婚姻的缺陷在婚姻形成时就已存在。撤销程序旨在消除无效婚姻的影响。当事人恢复到未结婚的状态。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根据无效婚姻处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胁迫、欺诈或隐瞒重大疾病等。撤销后自始无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后续法律纠纷。法院判决撤销婚姻时,确认婚姻自始无效。这一规定确保法律公平性和社会秩序稳定。处理可撤销婚姻案件时,理解自始无效性对保护受害方至关重要。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效力、成立原因和救济途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法律不承认其存在,常见原因包括重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等;这种无效性无需法院宣告,当事人不产生婚姻权利义务,财产分割按共有处理,子女抚养适用非婚生子女规则。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但存在瑕疵如一方受胁迫、欺诈、隐瞒重大疾病或精神障碍等;受害方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效力自始消灭,财产和子女问题参照离婚处理。关键差异在于无效婚姻的无效性是绝对且不可逆转的,涉及公共利益;可撤销婚姻的无效性相对且依赖当事人主动行使权利,体现对个人意志的保护。这帮助用户识别婚姻瑕疵的严重程度,指导法律行动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