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审理作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发布的司法解释重点围绕侵权行为认定、责任划分、证据规则等核心问题展开细化规定。解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场景作出具体指引,强调平台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应及时屏蔽或断开侵权链接。
解释引入“技术中立”原则,明确自动接入、传输、缓存等基础技术服务一般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针对新型传播方式如直播、短视频、云存储等场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司法解释结合个案审判经验提炼裁判标准,强调应根据作品使用性质、传播范围、商业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该解释强化了著作权人举证责任,要求提供初步权属证明及侵权事实证据;同时明确平台方需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上传记录等数据至少六个月,便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对于重复侵权用户,平台有义务采取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司法解释还特别指出,利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固定的电子证据在符合真实性条件时可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核心影响:通过细化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尺度,降低司法实践中因标准模糊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风险;推动网络平台完善版权过滤机制与投诉处理流程,平衡创作者权益保护与技术创新激励之间的关系;为数字内容产业规范化运营提供明确预期,促进网络著作权生态良性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管辖规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若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判定标准
网络用户或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作品,构成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适用
若侵权事实明显如传播热播影视作品、设置排行榜、对侵权内容主动推荐等情形,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应知”侵权行为。
避风港规则细化
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已采取合理措施的可免责。通知须包含权利证明、侵权内容具体位置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赔偿金额计算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均可作为赔偿依据。无法查清上述数额时,法院可根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在500元至500万元间酌定赔偿额。
技术措施保护
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或提供规避技术措施工具的行为被明确禁止,但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除外。
电子证据效力
网页截图、视频抓取文件等电子证据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侵权方确认的,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在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在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主要围绕侵权行为界定、责任主体划分、技术措施保护等方面进行细化。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内容为例,核心变化体现在三个层面:
实质性相似判定规则升级 引入“接触+实质性相似”双要件原则时,明确要求对作品表达层面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比对,排除思想、通用元素等不受保护内容。新增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指引,要求审查人类创作者在内容生成过程中的控制程度与智力投入。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边界重构 平台责任认定采用“技术中立但行为可责”标准,区分内容提供行为与技术提供行为。对于采用算法推荐、流量引导等主动干预传播的技术手段,平台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新增“动态通知”制度,要求权利人在发现持续侵权时及时补充证据,平台未在48小时内采取必要措施则构成帮助侵权。
新型传播模式侵权判定 明确网络实时转播、短视频二次创作、深度链接等行为的法律性质。针对直播场景,规定未经许可同步转播体育赛事、电子竞技等连续画面构成侵权;对于短视频混剪,采用“转换性使用”标准,要求二次创作必须改变原作品表达目的或赋予新价值。
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革新 建立“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递进式计算规则,增设“动态惩罚系数”制度。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情形,可在确定赔偿基数后乘以1-5倍惩罚系数。引入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优先采信规则,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
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强化 禁止规避著作权人为保护作品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破解数字水印、篡改元数据、干扰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平台内技术措施完整性的保障责任,要求建立自动化侵权预防机制。
司法实践中需重点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建了与商业模式匹配的过滤机制,以及权利人在技术防护措施方面的合理性。新规强调利益平衡原则,既要防止滥用技术手段限制作品正常传播,又要遏制网络空间著作权侵权行为规模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