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需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包含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以及被侵权人住所地(若该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存储位置所在地,或可定位侵权行为的终端设备所在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实务中需注意三点:原告住所地法院主张管辖权需证明该地系侵权结果直接产生地;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需举证服务器位置或侵权行为实施地;多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原告可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例如某平台服务器在北京,用户在上海使用终端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可选择北京、上海或自身住所地(若能证明侵权结果在此显现)法院起诉。
跨境侵权案件中,若服务器位于境外,国内法院可能依据“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原则行使管辖权。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跨境影视作品侵权案即采用此标准,认定原告国内终端设备所在地具备管辖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管辖连接点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主要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例如侵权内容上传服务器所在地、侵权作品传播平台运营方办公场所等。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理解为被侵权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依据司法解释可认定为原告住所地。若原告住所地存在服务器接收侵权信息的情形,该地法院即具备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按照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确定。当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原告享有选择权。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常优先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此类做法已被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所确认。
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时,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跨境侵权案件则需结合《伯尔尼公约》及国内冲突规范处理。管辖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法院将依法审查连接点的实质性关联。诉讼过程中需注意电子证据的取证规范,确保证据效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
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则体现在三个层面:
基础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向侵权行为人实际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网络侵权管辖扩展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可选择侵权内容上传服务器所在地、侵权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被侵权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地包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权利人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若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实践中,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存在管辖竞合现象,原告可根据诉讼策略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需注意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辖区内特定类型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