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的区别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强奸罪犯罪预备指为实施强奸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行,购买迷药、踩点蹲守;而强奸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暴力行为(如撕扯衣物、压制反抗),但因外界干扰或被害人反抗等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两者的量刑差异显著:犯罪预备可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未遂犯则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从法律视角看两者的"临界点"
张三网购了绳索和胶带,在女同事家楼下蹲守三天,这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当他尾随被害人进入电梯并试图捂住对方口鼻时,犯罪阶段就转变为着手实施。这个"着手"的认定非常关键,曾有案例显示,嫌疑人将被害人推倒在床但尚未解除衣物,法院认定为未遂而非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