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八种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损害债权实现的八种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如赠送房产给子女);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市场价300万的房子100万卖掉);3.放弃到期债权(主动表示不要别人还钱);4.放弃未到期债权担保;5.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6.高价购入明显低值资产(花500万买破厂房);7.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8.离婚财产分割时明显不公平分配(把全部财产留给配偶)。只要债务人在欠债期间实施这些行为,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