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其核心行使条件包括:1)互负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向欠款);2)债务种类相同(都是货币债务);3)债务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法律严格限制抵销权的滥用,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明确禁止到期债权不对等抵销恶意创设债务抵销等情形。
为什么破产抵销权能救命?看完真实案例就懂了
老王的水泥厂欠A公司200万货款,A公司早年向水泥厂借款150万未还。当水泥厂进入破产程序时,A公司行使抵销权后只需支付50万差额,而不是全额偿还150万后再排队等破产分配。这种债务对冲机制能有效降低债权人损失,尤其在破产财产不足时,抵销权比普通债权清偿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