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寻衅之事我们追逐别人别人摔跤了我们是没有任何身体接触导致别人轻伤一级这样应该怎么判?
《刑法》第2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追逐他人导致其摔倒致轻伤一级,即便没有身体接触,仍构成寻衅滋事罪。定罪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存在主观滋事故意、实施客观追逐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司法浙江某案被告人追逐致人骨折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正是此类情形的典型判例。
零接触伤人的法律逻辑链
很多网友觉得"没碰到人就不算犯罪",这个认知存在重大误区。就像高空抛物没砸中人也要担责一样,法律评价的是危险行为的可追责性。当你在公共场所恶意追逐他人时,实质上已经制造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受害人摔倒受伤与你的追逐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构成了结果归责的基础。
举个真实案例:郑州夜市纠纷中,张某等人为逞强耍横追逐被害人王某,导致王某在逃跑时被路沿石绊倒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三大争议焦点深度解析
焦点一:如何认定"情节恶劣"?
司法解释明确列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七种情形。致一人以上轻伤就属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这正是本案触及刑责的关键。
焦点二:过失还是故意?
虽然行为人辩解"没想让人受伤",但刑法上的故意包含间接故意——即明知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发生。持续追逐行为本身就体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
焦点三:证据链如何构建?
办案机关会收集:
- 现场监控视频
- 目击证人证言
- 伤情鉴定报告
- 行为人通讯记录(是否有预谋)
- 被害人的就诊记录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对方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还要负责吗?
答:仍要担责!法律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只要追逐行为显著增加了危险发生的概率,即便介入了被害人自身因素,也不能阻断因果关系。
问题2:轻伤一级是什么程度?
答:两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一级包含:颅骨骨折、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眼球破裂等情形,已接近重伤标准。
问题3:赔偿后能免于刑罚吗?
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但不会免除刑责。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最多可减少基准刑30%,但寻衅滋事罪起刑点就是五年以下。
问题4:未成年追逐伤人怎么处理?
答:已满16周岁需负刑责,14-16周岁只有致人重伤死亡才追责。但民事赔偿责任不受年龄限制,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