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犯在五年内的犯罪时间计算方法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一般累犯。这里的"五年内"起算点存在三个关键节点:1)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次日开始计算;2)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不影响起算时间;3)假释考验期结束后自动视为刑罚执行完毕。需特别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情况,同样以缓刑期满日作为起算点。

累犯计算规则中的三大实务难题

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张三6月1日刑满释放,5月31日再次犯罪。看似刚满五年,实则仍在累犯认定期内。因为刑法中的"五年内"采用"到期日对应前一天"的计算规则,即释放次日至第五年对应日的前一日为完整五年期。

更复杂的是附加刑问题。李四3月15日主刑执行完毕,但罚金刑直到才缴清。这种情况仍以3月16日为起算点,因为司法解释明确累犯认定仅考虑主刑执行完毕时间。

关于累犯在五年内的犯罪时间计算方法

特殊情形下的认定争议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又犯新罪的"二进宫"情况,实务中存在认定分歧。主流观点认为,前罪尚未执行完毕期间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但被认定为"再犯"加重处罚。而王五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情况更为特殊,既构成假释撤销事由,又因假释期未满不计入五年期限。

跨境犯罪的时间计算更需:若罪犯在国外服刑完毕回国,五年期限自回国次日起算。曾有案例显示,某犯在德国服刑3年后遣返,回国第4年零11个月再犯罪,仍被认定为累犯。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前罪缓刑期满后再犯罪是否算累犯?

构成累犯。最高法司法解释,缓刑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期限从缓刑期满次日开始计算。但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则直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问题二:附加刑未执行完毕是否影响累犯认定?

不影响。累犯认定仅关注主刑执行完毕时间,即使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仍在执行中,只要主刑执行完毕超过五年,就不再构成累犯。但拒不执行附加刑构成其他犯罪。

问题三:刑期折抵是否影响五年计算?

先行羁押折抵刑期的情况需要特别。某犯被羁押2年后判刑3年,实际执行1年即出狱。五年期限从实际出狱次日计算,而不是从判决生效日或羁押开始日计算。

问题四:两次犯罪间隔正好五年怎么认定?

精确到日的计算规则下,若前罪执行完毕日为1月1日,新罪发生于1月1日,则不构成累犯。但若新罪发生在1月2日,则完全超出五年期限。实践中需要结合释放证明书日期精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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