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作为债权保全制度的核心工具,在《民法典》第535条中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并非无边无际,其范围必须满足三个维度:对象范围上限于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内容范围上不得超越债权人自身债权,程序范围上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主张。 代位权的势力范围全解析 张三借给李四50万做生意,李四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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