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标准遵循“个人参与总额负责,分赃情况影响量刑”的基本原则。在共同受贿案件中,各共犯人需对共同收受的财物总额承担责任,但分赃比例、个人地位作用等因素,在量刑时会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明确规定,共同受贿案件以受贿总额认定犯罪数额,个人分赃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
一、共同受贿罪的认定逻辑
在司法张三、李四共同收受开发商500万元贿赂的典型案例最能说明问题。张三作为主管领导收钱,李四作为中间人牵线搭桥,虽然李四实际只分得100万元,但两人均需对500万元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定方式源自刑法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每个共犯人都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全部危害结果负责。
但数额认定并非一刀切,某市规划局窝案就展现了区别对待。副局长王某指使三名科长收受好处费120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对全部金额负责,三名科长则实际经手金额(各400万元)确定刑责。这种处理体现了“主犯对总额负责,从犯按参与程度认定”的司法智慧。
二、司法实践中的三大争议焦点
第一个争议是“未实际分得赃款如何认定”。某国企总经理陈某要求供应商将300万元汇入特定账户供其个人支配,财务总监张某虽未分得钱款但协助做假账,最终二人均被认定共同受贿300万元。这说明是否实际分赃不影响数额认定,关键看是否形成共同受贿故意。
第二个争议是“事后知情是否构成共犯”。某局长收钱后告知办公室主任李某保管赃款,李某虽未参与事前谋划,但因事后帮助隐匿赃款,仍被认定为共同受贿。这提示我们,事中参与或事后加入都构成共犯。
第三个争议是“特定关系人收钱如何认定”。某副市长通过情妇收受财物800万元,虽然本人未直接经手,但因存在事前通谋,仍被认定共同受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只要存在通谋即构成共同犯罪。
三、常见问题解答
1. 共同受贿必须按总额定罪吗?
但量刑时会区别对待。刑法第26-27条,主犯按全部数额定罪,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某银行行长与客户经理共同受贿2000万元,行长被判15年,客户经理因系从犯获刑7年。
2. 不同地区数额标准差异如何处理?
两高司法解释,跨地区共同受贿案件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如A省立案标准为3万元,B省为6万元,在B省审理时按6万元标准执行,确保司法公平。
3. 未实际分得赃款影响认定吗?
不影响数额认定,但减轻量刑。某开发区主任指示下属收钱后全部上交用于部门开支,法院仍认定构成共同受贿,但因未个人占有从轻判处。
4. 离职后收钱算共同受贿吗?
关键看离职前是否达成合意。某局长退休后收取企业300万元,因在职时与企业约定“退休后兑现”,仍被认定共同受贿。若无事先约定,则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