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经理挪用公款时财务配合了但不知情,法律上如何界定责任?
当公司总经理挪用公款时,若财务人员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行了操作配合,法律责任的界定需要结合证据链进行判断。《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总经理作为直接实施者构成主犯,而财务人员的责任则取决于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若财务人员未参与共谋且尽到了基本审查义务,不构成犯罪;但存在明显违规操作却未提出异议,则被认定为玩忽职守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资金挪用案件中的角色切割
在笔者代理的某上市公司案件中,财务总监因按月执行总经理的"特殊付款指令"被牵连。该总监提供了完整的工作记录:1)每次付款前均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通过OA系统留存了全部审批流程 3)发现异常后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备。最终检察院认定其履行了职业审慎义务,仅总经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