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资金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的资金主体是"本单位资金",即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这里的"单位"包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核心在于资金所有权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特别若资金性质属于国家财政拨款或国有资产,则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非本罪,主体认定直接影响罪名定性。
资金主体的三大核心特征
举个真实案例:某科技公司财务主管李某将公司账户300万元转至个人理财账户,三个月后归还。法院认定其挪用资金罪成立,关键就在于这笔钱具有明确的"单位属性"——资金来源于公司经营收入,存放在公司对公账户,且李某作为工作人员具有管理权限。这说明认定资金主体需满足三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