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118条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就是借钱出去的人或机构,债务人就是需要还钱的人或企业。举个例子,张三向李四借了1万元,张三就是债务人,李四就是债权人。
法律上还有个重要细节: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民法典》第545条),但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第551条)。这个规定直接影响到日常生活中的债务处理,后面我们会展开讲。
我们服务的准则是守信
《委托代理协议》中双方确认的方式、数额收取费用,不再产生其他收费!
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接受省市两级司法局、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
《民法典》第118条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就是借钱出去的人或机构,债务人就是需要还钱的人或企业。举个例子,张三向李四借了1万元,张三就是债务人,李四就是债权人。
法律上还有个重要细节: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民法典》第545条),但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第551条)。这个规定直接影响到日常生活中的债务处理,后面我们会展开讲。
当欠钱被起诉却无力偿还时,很多人会陷入恐慌。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确实无偿还能力的,法院不会直接强制执行人身惩罚,而是会通过财产申报、分期履行等方式处理。关键要记住:逃避是最差的选择!法律程序中有多种合法途径可以争取缓冲时间,在收到法院传票后15天内提交书面还款计划,或申请调解降低还款压力。
去年有个真实案例:老王因生意失败欠了30万,收到法院传票后直接躲到外地。结果法院公告送达后直接判决,还把他列入失信名单。后来他想主动还钱时,发现利息和诉讼费又多了5万...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当张三欠你100万不还,却把房子白送给亲戚,法律直接给你发了个后悔药,让你能把这套房追回来。
1. 装大方玩无偿赠送:李四欠债500万,转头就把保时捷过户给表弟,这种白送戏码最常见。去年郑州中院就判过典型案例,把这种赠予行为直接撤销。
2. 跳楼价大甩卖:王五把市价300万的商铺80万卖给发小,这种骨折价交易一看就有猫腻。深圳有个案子,债务人把工厂设备三折卖给亲戚,被法院认定无效。
当法院把你的支付令异议书一纸驳回时,千万别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这时候你还有抢救机会。驳回法院认为你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但你可以15天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法律就像游戏规则,玩懂了才能翻盘!
去年我经手个案子,老张因为装修款纠纷收到支付令。他急匆匆写了份异议书,结果3天就被驳回了。为啥?打开文件一看,整篇都在说对方态度差材料报价虚高,压根没提关键证据。法官不是侦探,他们只看白纸黑字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子女原则上没有义务替父母偿还债务!除非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这种情况下需要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父母去世后子女选择放弃继承权,债务就与其无关;继承了房子、存款等财产,则需要拿多少遗产,还多少债。
很多人误以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其实这是传统观念和法律现实的碰撞。古代宗族社会中,家庭财产高度共有,债务连带责任更普遍。而现代法律强调个人责任,父母和成年子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过
《民法典》第147-152条,撤销权是指当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使条件(如1年内主张)、举证责任(需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及法律后果(行为自始无效)。这项权利本质上是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的司法救济措施。
想象一下你花50万买了套学区房,结果卖家隐瞒了房屋漏水问题,这时候撤销权就是你的后悔药。去年有个真实案例,李先生买商铺时被开发商用虚假招商信息欺骗,法院就是依据《民法典》148条判决撤销合同的。
很多朋友担心信用卡逾期进入法务部门后没救了,其实从法律角度看,即使到了法务阶段,仍然有协商的余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债务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还款方案。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核实债务情况并推动解决,并非直接一刀切走诉讼流程。但要的是,协商窗口期有限,越早主动沟通成功率越高!
当你的信用卡逾期超过3个月,银行一般会把案件移交给法务部门。这时候工作人员会做三件事: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要件。若确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帮助,原则上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特别:法律上的"不知情"需要严格证明,且不能存在"应知而不知"的过失情形。银行职员发现客户异常转账却故意不问,被认定为放任犯罪。
张三帮朋友转交"商业合同",实则内含诈骗文件。这种情况下,若张三确实不知道文件性质,且其工作内容不涉及文件审查,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会计人员发现公司账目异常仍继续处理资金,就涉及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