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必须补充哪些新证据?

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需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新证据(如分居证明、家庭暴力记录、婚外情证据、沟通记录等)
共同财产清单及证明文件(房产证、银行账户明细、车辆登记证等)
子女相关材料(出生证明、抚养能力证明、收入证明等,若涉及抚养权争议)
其他补充材料(如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调解记录等)
委托律师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第二次起诉离婚和第一次材料有什么区别?

离婚诉讼中第二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所需材料的核心区别在于证据补充和诉讼策略调整。若第一次起诉未判离,第二次需重点证明感情破裂无修复可能,通常需增加以下材料:

  1. 首次判决书复印件
    需提供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判决书作为程序依据,证明已过六个月冷静期且未撤诉或调解成功。

  2. 新增感情破裂证据
    - 分居满一年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
    - 持续沟通失败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需保留原始载体)
    - 对方存在家暴、吸毒等行为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首次未提交的新证据)

  3. 财产变化证明
    若首次诉讼后发生财产转移或新增共同债务,需补充银行流水、债务凭证等。

    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必须补充哪些新证据?

  4. 子女抚养权补充材料
    如首次诉讼后出现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新情况(如监护失职记录),需提交学校沟通记录、社区证明等。

  5. 书面分居声明
    部分法院要求补充经公证的分居协议,作为民法典第1079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佐证。

法律建议:第二次起诉应重新拟定诉讼请求,避免直接沿用首次起诉状;涉及财产分割的需提交最新财产清单;注意提交证据的时间节点须在首次判决后至二次起诉前期间发生。

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补充哪些新证据?

感情破裂的持续性证据:提供自第一次判决后双方关系未改善的证明,例如分居期间无共同生活记录、无沟通联系的聊天截图、亲属或邻居证言;若存在持续冷暴力或分居事实,需补充新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凭证。

过错行为的增量证据:收集第一次诉讼后新出现的家暴记录(如报警回执、伤情鉴定)、婚外情证据(社交媒体互动截图、消费记录)、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对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需补充银行流水异常变动证明。

子女抚养权争夺新依据:提交子女意愿的视听资料(须经法院认可方式采集)、对方未尽抚养义务的新证据(如缺席家长会记录、未支付抚养费凭证)、自身抚养条件改善证明(新购学区房产权证、收入增长证明)。

财产变化情况证明:补充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线索(隐匿的理财产品、股权变更记录)、债务真实性核查材料(虚假债务的债权人关系证明)、不动产增值评估报告等经济类证据。

心理状况评估报告: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婚姻关系修复可能性评估意见书,证明情感确无挽回余地。若存在严重心理伤害,需提交医院出具的心理诊断证明。

程序性补充材料:首次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判决后满六个月的时间证明(以符合法定再次起诉期限)、诉前调解失败证明(如有新增调解记录)。涉及涉外因素的需更新公证认证文件有效期。

所有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建议采用时间轴方式整理,注意证据来源合法性。视听证据应提交原始载体,电子数据需公证保全。证人原则上应出庭作证,书面证言需附证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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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7日内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缴纳诉讼费
法院受理并立案
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提前三天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宣布开庭 > 法庭调查 > 举证质证 > 法庭辩论 > 法庭调解
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后生效
未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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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当事人履行协议或申请执行
结案
公诉
7日内审查
一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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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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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理,上诉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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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回级监察员复查决定
确有错误,抗诉
向原法院提交抗诉书
不抗诉
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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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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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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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调解协议法院作出判决、裁定
上诉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启动二审程序
不上诉
判决、裁定生效
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