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吗?法律规定与申请流程详解

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吗
调解结案时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这是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该条款明确,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实际操作中,法院会在结案后根据最终处理结果核算诉讼费,已预交全额费用的当事人可申请退还差额部分。需注意,诉讼费减半仅针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其他诉讼费用不适用此规则。若调解失败转入判决程序,则需按判决结果补缴剩余诉讼费。建议当事人与法院财务部门及时沟通退费流程,并保留缴费凭证作为退费依据。
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该条款明确将调解结案作为诉讼费减半的法定情形之一。具体适用时需注意以下要点:
适用主体
该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结案,参照适用该规则。计算基准
减半收取的诉讼费以案件受理费全额为计算基准。例如某案件全额受理费为2000元,调解结案后实际交纳1000元。财产案件需根据诉讼标的额按比例递减后,再取半数(依据办法第十三条阶梯费率计算)。执行阶段排除
该减半规则仅针对案件受理费,不包括执行申请费。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不适用诉讼费减半规定。与其他情形的区别
- 撤诉案件同样适用减半规则,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撤诉的,按简易程序标准全额收取(办法第十六条);
- 驳回起诉案件不享受减半优惠;
- 调解书被撤销后,已减半收取的费用不再补缴。操作流程
法院应在调解书尾部载明诉讼费减半收取的金额及法律依据。当事人持调解书原件至法院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时,可直接按核定金额的50%交纳。
实务中需注意: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影响诉讼费减半的效力;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参照诉讼调解标准收费。
调解结案后如何申请诉讼费减半?
调解结案后申请诉讼费减半,需主动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申请流程如下:
申请材料准备
- 需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案号、当事人信息及申请减半依据
- 附生效的调解书或调解笔录复印件
- 提供原诉讼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申请
- 在调解结案后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或诉讼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
- 部分法院支持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退费处理
- 法院审核通过后,将退还多收的诉讼费(全额缴费的退50%,已减半缴纳的不再退)
- 退费通常退回原缴费账户,需在申请时确认账户信息准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退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9〕141号),法院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5日内主动启动退费程序。但实践中仍建议当事人主动申请,确保及时处理。若超期未收到退费,可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查询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