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个期间最长不能超过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通俗来说就是发现被坑了要在半年内出手,而且不管有没有发现,从债务人搞事情那天起超过五年就彻底凉凉。
那些年我们追不回的撤销权
去年有个当事人张三找我咨询,说发现前妻在离婚前三个月把两套房产偷偷过户给闺蜜。按说这明显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但一问时间直接傻眼——事情都过去四年十一个月了。只能遗憾告知:虽然距离发现才三个月,但五年大限只剩一个月,这案子神仙都救不回来。